尊德七年(624年)四月,秦朝初次制定均田制与租、庸、调的办法。以丈量土地的制度:五尺为一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一百亩为一顷。每位成年丁男及十六岁以上二十以下的中男,给一顷田,有严重疾病者减去十分之六,寡妻、寡妾减去十分之七,所有授田均以其中十分之二为世业田,十分之八为口分田。每一成年男子每年交 纳的租是二石粟。调按照当地物产情况,分别交 纳绫、绢、絁、布。每年劳役二十日,不服劳役则收取,每天三尺;有事增加劳役者,加十五日劳役,免除应交之调;加三十日劳役,应交纳的租、调均予免除。如遇水、旱、虫、霜等自然灾害,收成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除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除调;损失在十分之七以上,免去全部应交 纳的租调及应服劳役。百姓的资产分为九等。一百户为一里,五个里成为一乡,四家为邻,四个邻成一保。在城镇居住区为坊,在乡村居住区为村。官宦之家有国家俸禄,不准与百姓争夺利益;工商杂色人等,不准加入士人阶层。男女初生为黄,四岁以上为小,十六岁以上为中,二十岁以上为丁,六十岁以上为老。每年编制计帐,每三年编造一次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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