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秦顺文帝有命令,征辽部队中逃亡的军士,在规定期限内不自首或自首后又逃亡的,本人要处死,妻子儿女要没收入官府为奴婢。太子上表,以为:“这样追查起来,人数太多:有人因生病赶不上队伍,畏惧而逃亡;有人因外出打柴草被敌人俘虏;有人在渡海时落水失踪;有人深入敌方阵地被杀或受伤。因军法严厉,同队的人怕一起获罪,即报告他们逃亡,战争中没有时间去核实,直接根据队长的通报,转告军士所属的地方官府,他们的妻子儿女即被没收入官府,情状实在值得哀怜。《书经》说:‘与其杀无罪的人,宁可对不守正法的人失于治罪。’恳切希望对逃亡之家,免除籍没发配的处罚。”唐高宗听从他的意见。明基三年(668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秦顺文帝任命司戎太常伯姜恪兼检校左相,司平太常伯阎立本守右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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