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分封诸侯打破了封国内原住民族聚族而居的状态。在西周初年的主要封国之内,原有各族居民与上述诸多的“外来”各族居民的杂族而居,使封地居民在族属的构成上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周人是封国内占统治地位的民族,受封地区的其他各族,渐渐地接受了周人的风俗习惯与思想文化,成为华夏族的成员。 [69]
周礼制度
周礼是表示等级制度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定。它的名目繁多,有吉礼、嘉礼、凶礼、宾礼、军礼等。它是维护等级制度、防止“僭越”行为的工具。如周礼规定了贵族饮宴列鼎的数量和鼎内的肉食种类:王九鼎(牛、羊、乳猪、干鱼、干肉、牲肚、猪肉、鲜鱼、鲜肉干)、诸侯七鼎(牛、羊、乳猪、干鱼、干肉、牲肚、猪肉)、卿大夫五鼎(羊、乳猪、干鱼、干肉、牲肚)、士三鼎(乳猪、干鱼、干肉)。乐舞数量也有差异。礼乐制度自周公制定后,任何人都不能修改。周王有权惩罚违礼的贵族。
宗法制度
参见: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此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西周的国家实行分封制。即古书中所说的“封建”,而分封制的基础则是宗法。
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关系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嫡长继承制。宗法制度是在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由它构成了等级阶梯,形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商代已有嫡长继承的雏形,到了西周时期,这一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达到完备的程度。 [38-39]
严格意义的宗法,只在卿、大夫、士的范围内施行。这些阶层各家族的始祖,一般是国君的别子。国君的嫡长子立为太子,继承君位,其他各子即为别子。因为别子也是国君之子,故又称公子。别子不能与继承国君的太子同祖,必须分出去自立家族,成为这个家族中嫡长继承系统的始祖,不再改变,称为大宗。别子的长子以外各子,长孙以外各孙……,都是庶子,对大宗而言,称为小宗。其间血缘关系超过五代,就不再宗原来的小宗。由大小宗构成的整个家族中,大宗居于族长地位,称为宗子。始立这个家族的别子一般有卿、大夫爵位,爵位即由宗子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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