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王朝有严格刑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周礼以父系社会体制之下形成的宗法制为基础,用以调解和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关系。刑罚是用来控制、镇压平民,有死刑、墨刑、流刑、鞭刑、赎刑等刑罚和一套诉讼审判制度。 [28]
奴隶制度
西周的社会中,奴隶制十分盛行。奴隶的来源,出于赏赐或买卖的常称为臣妾,来自罪人或战俘的常称为“隶”。 [28]
“臣妾”一词,周初已经存在。《尚书·费誓》鲁公誓辞中,将臣妾(男女奴隶)与马牛相提并论,均为特定主人的财产,逃跑了要捉住归还原主,加以隐藏或诱拐的要科以刑罚。约为康王时的复尊铭云:“燕侯赏复冂衣、臣妾、贝”,也说明臣妾和财物一样为奴隶主所占有。 [28]
奴隶可在市场上买卖。《周礼·质人》说:“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其中“人民”,注云:“奴婢也。”在同书《大宰》中即称为“臣妾”。臣妾为私家所有,如曶铭所示,臣妾又可作为赔偿来转让。而自由人作为赔偿,则转化为臣妾,他们主要是从事家内劳动,但也不排除被主人驱使去从事生产劳动。 [28]
“隶”,据《周礼》有“罪隶”与“四翟之隶”两种。罪隶是由于男女本人被判罪,或者家人犯罪而从坐的,也称为“奴”。据《周礼·司厉》,罪隶中男的由罪隶之官管理,在各官府中服种种使役;女的则交给舂人、槁人之官,做舂米之类沉重劳动。四翟之隶据说有蛮、闽、夷、貉的分别,从事畜养牛马禽兽以及把守宫舍。这些奴隶都属于官府。 [28]
主要承担生产劳动的,是在田野耕耘的庶人。他们的身分表面虽与臣妾和隶不同,但如《诗·七月》所描述,过着贫困苦难的生活,终身为贵族所使役,地位几与奴隶无异。 [28]
军事
军制
周王室保持了庞大的军旅。这种军旅,用于宿卫宗周的有六师,称为“西六师”;在成周镇慑东方诸侯的有八师,称为“成周八师”。共十四师,达三万五千人。分封的诸侯国,都有一定的武装力量。大国一般不超过三军,小国也有一军。 [46]
诸侯国的军队,周王都能调遣,实际上也属于整个周王朝武装力量的一部分。 [46]
西周的军队,名义上是由周王直接指挥和调遣,重大的征伐,周王常亲自率兵出征。如果周王不亲自出征,则指派重要的卿士统率中军,作为全军的指挥者。
军队的组成,以战车为单位,一辆战车谓之一乘。各级军官,由地位与之相应的贵族担任。最基层的甲士,则由最低级的贵族和平民充任。奴隶则在军队中服杂役。
军队是西周国家政权的又一根重要支柱,它肩负对内镇压异己、守卫疆土,对外征伐和扩张的职能。西周军队的最大编制单位与商代一样仍然称师,西周金文和《诗经》等文献中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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