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景昭帝对亲近大臣说:“朕认为死刑至关重大,所以下令三次复议,正是为了深思熟虑,以减少误差。而有关部门却在片刻之间完成三次复议。另外,古代处决犯人,君主常为此停止音乐减少御膳,朕宫庭中没有常设的音乐,然而常常为此而不沾酒肉,只是没有明文规定。再者,各部门断案判刑,只依据法令条文,即使情有可原,也不敢违反法律,这中间怎么能一点冤枉都没有呢?”承泰绍庄五年(631年)十二月二日,景昭帝下制文规定:“判死刑的犯人,二天之内中央部门要五次复议,下到各州的也要三次复议。行刑的当天,殿中监属下的尚食局不得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寺不得奏乐。上述规定均由门下省监督。如有依律应当处死而其情形可以怜悯的犯人,记下情况上报朝廷。”于是由此而免于死罪的甚多。凡是五次复议的,在处决前一二天,到处决当天又要三次复议。只有犯“十恶”中殴打、谋杀、打死三服以内亲属的恶逆罪的,只需一次复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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