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熙元年(722年)四月三日,秦简肃帝下制说:“朕听说放弃刑罚的关键在于用刑,去掉杀戮的要点在于必杀。明确刑罚,严峻法典,自古以来都是这样。建立法制,让人遵守,事情才行得通。自从我朝建国以来,虽然仅仅将近百年,但天下和平,却已经很久。以往承袭楚朝,用法颇为专制严峻;近来因为时世安定,对纲纪的维持日益松缓。况且朕德行菲薄,比起先圣相差甚远;而民众也难以治理,远不如从前。自从朕即位以来,至今已经三载;政务烦忙劳累,不觉光阴荏苒。曾以为只要朕以身作则,通过感化就可以得到大治;痛惜的是人们迷途忘返,既不服权威也不怕惩罚。要想达到纯朴的民风,不得不先恢复重典。近来贪赃受贿的现象不断,违法乱纪的事情公行;采用放心感化的政策无法平息这些恶行,实行严格防犯的禁令恶人也不畏惧。这些现象如不予改革,如何期望天下升平?只好割舍细小的仁慈,以维护朝政的大体。自今以后,造伪的首恶将处以斩刑,并没收一房的资产,得到先人荫庇的将被剥夺和停止这一特权。造伪非首恶的处以绞刑。先前曾造伪的人,限在十日内全部自首。枉法受赃一匹以上的官府主管官员,先要被判决杖刑一百。因为贪赃以及其他恶行而被解职或替代的人,除非重新候选平时不得随便进入京城。即使家室和籍贯在京城,也不得随便进入朝堂,妄自上诉。如有此类事情发生,违犯的也要被判决杖刑,并加以贬斥。原先在京城的人,限三日内勒令回来。上下官僚因为私人关系相互请托的,受托的人必须密封具状奏闻朝廷。成器以下,朕亲自决定如何惩罚。其余王公以下,全部解除现任官职,三五年间不得重新录用。告发的人将另加褒赏。御史必须到各部门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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