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统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归台狱。必令死者不怨,生者无恨。 [93] ”第二,鉴于魏晋以来,刺史、太守皆带军职,甚至不少县令也带“将军”的称号,他们往往跋扈一方,“大辟之罪皆自己决”或借口执行军法任意杀人,而不顾正式的刑律,导致刑法制度紊乱的局面频繁出现,孝武帝于大明七年四月下诏:“如果不是战场作战,不能再擅自杀人。如罪大恶极该当处死的,也应该遵循国家的法律条文先行上报,有关衙门要严加督察。再有违犯者以杀人罪论处。” [94] 这条诏令的颁布在当时是有十分重要的进步意义的。 [65] 王夫之曾高度评价孝武帝此诏,解决了三代秦汉以来诸侯官吏恃权专杀不能革除的问题,称赞孝武帝此举“法乃永利而极乎善” [127] 。又在大明三年下诏说:“廷尉对于远近疑案,本应作判决,但一遇到疑难案子,动辄要过很长时间,百姓为此困苦,官吏乘机徇私情。从今日起,犯人押到,卷宗文书送到了就通报,我要仔细审理,不积压案件。如果文案繁杂,证据不足,必须亲自审查,以弄清真相。从今以后依旧听诉讼” [128] ;大明七年,诏令重申“简约法律,要考虑到有利于百姓” [129] 。
政区方面,孝武帝通过改置州镇的办法削弱地方势力,他即位初,将扬州分为扬州及东扬州二州;将东晋以来废置不常的湘州(治今湖南长沙市)最后稳定地设立起来,分统原荆州所统长沙等八郡;后又分荆州、湘州、江州、豫州共八郡置郢州(治今湖北武汉市),横跨数州之间;东晋以来,雍州侨置于荆州之内,无实际统治区域,宋文帝曾分荆州襄阳等五郡归雍州统辖,治襄阳(今湖北襄樊市),刘骏又进一步分荆州郡县充实雍州无实土的侨郡县,使雍州重镇形成,荆州因此再也不能发挥其昔日威胁建康朝政的影响,以至宋末沈攸之起兵失败之后,“江陵素畏襄阳人”的局面已大致形成。 [130] 此外孝武帝还通过委任有真才实学的寒门士人担任州镇军府掌管文书的典签,使其往来于朝廷与州府之间,让他们负责传递州镇各项要务上报给中央审核,同时负责监督,传达中央命令和辅助地方州镇长官处理事务,并拥有随时将情况直接报告朝廷的权力,州镇起兵反抗朝廷的可能性大大削弱。 [72]
官制方面,鉴于魏晋以来,由于朝政官僚皆为士家大族所垄断,负有“掌督司百僚”职责的御史中丞之职始终不受重视,几乎沦为摆设。宋孝武帝为此设立御史中丞专道制度以提高和恢复御史中丞的地位 [77] ,加强对吏治的整顿。同时,他削弱东宫官属、加强皇宫禁卫,设置二吏部尚书,取消五兵尚书,将人才官员的铨选大权彻底收归皇帝手中。禁卫武官制度方面,孝武帝创立直閤将军制度。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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