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东周中后期,各国变法进一步使法律系统化。魏国李悝所编《法经》,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盗法治偷窃,贼法治杀人。囚法和捕法是对盗贼侦查和逮捕的处理程序。杂法是对盗、贼以外犯罪的惩罚规定。具法是根据情况对犯罪予以减轻或加重处罚的规定。秦国本来就有族诛之刑。商鞅变法,设连坐之法,更制定了严厉的法律,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顶、抽肋、镬烹之刑。其它各国也竞相制定严刑酷法。如齐有烹、杀、酝、金刀等刑,楚国有戮、肢解、烹、贯耳、鞭,笞、刖、宫、梏、砾、灭家、夷宗、三族等刑,燕有截、刳腹、系狱、劓等刑。
经济
东周时期,铁农具较多地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力。许多荒地被开垦为良田,耕作技术由粗放转向精耕细作,农业产量大增。私田增加,井田制崩溃,土地关系向私有化发展。诸侯们不得不陆续实行改革,承认土地私有,允许土地买卖,而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田税,自耕农的生产积极性高涨。
春秋战国时,由于战争的需要,马的数量增多。中原地区的畜牧业则基本上变了农业的附庸,专门从事畜牧业生产的人很少。
铸造金属货币产生于春秋时期,晋国是最早铸造和使用铸币的地区之一。春秋后期,越国的谷价,每石最贵时六十钱,最贱时三十钱。
春秋时,产生了新的赋税制度。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实行初税亩,国家根据土地面积向田主征收一定的实物税。这是古代田税的开始。鲁成公元年(前590),作丘甲,按土地面积征收一定量的军赋(甲),从而使税和赋合而为一。春秋战国之际,地税的征收已很普遍。秦国于简公七年(前408)实行”初税禾“的实物地税制度。战国时,各国税制不一。秦国首先实行户口登记制,并据以征收田地租税和接人头征收”头会“(人口税)。
东周的丝绸西传路线甚至横贯欧亚大陆。当时马车的使用已很普遍。这时,天子直辖的“王畿”,在戎狄不断袭扰和诸侯不断蚕食下,大大缩小了,最后,仅剩下成周方圆一二百里,即今河南西部一隅的地盘;同时,天子控制诸侯的权力和直接拥有的军事力量,也日益丧失。天子不仅经济上有求于诸侯,政治上也往往受诸侯的摆布。 但天子“共主”的名义,仍然具有号召力。因此,一些随着地方经济发展逐步强大的诸侯国,就利用王室这个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积极发展自己势力。
农业发展
春秋时期使用的牛耕和铁制农具在战国得到推广。河南、山东、河北、陕西、山西等地都有战国时期的铁犁铧冠出土。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以农田灌溉为重点的水利建设高潮逐渐兴起。水利工程有多种类型,如陂塘蓄水、灌溉分洪、渠系灌溉以及多首制引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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